第一条 为遵循农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和人才评价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业技术职称共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4个等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农业技术员,助理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山东畜牧兽医初级职称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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